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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2015-06-30 14:44   审核人:

为确保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政策落实到位,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4〕16 号)、《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2〕13号)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与标准

(一)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达到60周岁,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无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也应当享受奖励待遇:

   1、离婚、再婚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

   2、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

   3、无子女退休的,但1979年9月女方年龄达到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的夫妻和未婚的除外。

(四)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需要本人出具的证明文(印)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4、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名章。

以下人员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再婚家庭的奖励对象需提供:再婚方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2、奖励对象死亡的需申报人提供:⑴奖励对象户口簿注明“已死亡注销”的当页或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⑵申报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申报人的结婚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的复印件包括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报人当页;⑶申报人为子女的,需提供与奖励对象的关系证明。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对象需提供:企业破产有效证明的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失业证明等。

(二)申报

凡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于每年7月31日前进行申报。

   1、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奖励对象,要如实填写《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

   2、企业、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奖励对象,如实填写《企事业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

   3、2002年11月1日(含1日)后,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经破产(改制)并清算结束的企业奖励对象,如实填写《破产(改制)企业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破产(改制)企业现存留守处的向留守处申报,无留守处的到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报,留守处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申报。

   4、无单位居民、2002年10月31日(含31日)前已经破产(改制)并清算结束的企业奖励对象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奖励对象,如实填写《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到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居委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向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申报。

   5、参加生育保险的奖励对象,除填写《申报表》外,同时还要填写《生育保险独生子女父母政策奖励费申领表》,并一同申报。

(三)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属社区(居委会)及退休前所在单位对奖励对象《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退休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具体查验、初审。破产(改制)企业由留守处(离退休管理机构协助)或企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具体查验、初审。组织有关人员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公示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四)审批

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奖励对象,由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审批并备案;企业的奖励对象,由单位负责审批,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破产(改制)企业的奖励对象,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共同审批并备案;中省直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审批并备案;无单位居民,由户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批。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取消其资格,并告之本人。审批时注重以下内容:

   1、离婚、再婚、丧偶后收养子女或再生育的;

   2、独生子女死亡的;

   3、无子女的;

   4、退休单位与奖励费发放单位不一致的。

(五)公示

经审核无误,在奖励费发放前,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等情况公示15天,设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1、有工作单位的,在单位公示;

   2、无工作单位的,在申报地社区(居委会)公示。户籍迁入申报地时间不到二年的,原户籍地与现户籍地同时公示;

   3、对收养子女的,不得公示收养关系。

三、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资金于次年5月份开始发放,上级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安排。

(一)机关及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由同级财政纳入各单位部门预算。经本单位审核后,报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由本单位向奖励对象发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单位自筹解决和发放。机关和事业单位奖励费发放时,在本人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件上分别注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已发”。

(二)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企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职工,要按省政府文件兑现奖励费。企业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计入企业成本。在本人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件上分别注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已发”。

(三)并转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原所在单位并转的,由并转后的单位发放。

(四)拟破产(改制)或正在实施破产(改制)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在破产(改制)费用中一次性全额列支并发放。

(五)2002年11月1日(含1日)后破产(改制)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没有落实的,其奖励费由主持破产(改制)的政府或者部门承担。中省直破产企业职工的奖励费,按省里的统一安排进行;市直破产(改制)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县(市)区所属破产(改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上述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奖励费的发放,按属地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企业留守处)负责,在本人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件上分别注明“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已发”。

(六)2002年10月31日(含31日)前已经破产(改制)并清算结束的企业奖励对象,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独生子女父母,实现再就业的,退休时由其再就业单位负责落实奖励政策;未实现再就业,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落实奖励政策。

(八)无单位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由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承担,由户籍地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发放。在本人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原件上分别注明“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发”。

(九)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夫妻双方没有单位的,发给首先年满60周岁的一方;夫妻双方无单位离婚的,发给女方;女方再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不符合条件的,发给男方;夫妻双方无单位、户籍不在同一地的,由女方户籍地发放,女方死亡的,由男方户籍地发放。

(十)独生子女父母的户口不在单位所在地或者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户口迁到外地的,不影响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待遇。

(十一)凡参加“生育保险”奖励对象的奖励费,按上述资金来源渠道列支1500元,其余500元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

(十二)其他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处理。

四、下列情况的独生子女父母不享受奖励待遇:

(一)2002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以前退休后死亡的;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

(三)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

(四)在外省(市)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的;

(五)根据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在部队办理了退休手续,由地方负责管理的独生子女父母,不适用《实施意见》;

(六)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他情况。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未明确规定的,由吉林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政策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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